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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天丝医药保健有限企业(“泰国天丝”)于年11月18日发表的重大违法失实的“天丝声明”,红牛维生素饮料有限企业(“中国红牛”)向上海段和段(北京)法律事务所的陈若剑管理合作伙伴、霍文爱资深律师,发出本律师声音

《天线声明》违反客观事实和协议约定,恶意歪曲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否定和攻击人民法院裁定书的法律效力,严彬先生的“故意欺诈的方法引起误解……法院做出了错误的裁定,“恶意投诉……,各地 在中国红牛企业发表的11月16日对《声明》的回答声明中,违背基本商业道德的基础,对严彬进行恶意诽谤和人身攻击,分发到公共网络上,传播范围广,影响极差,严彬的名誉权和中国红牛

食讯:中国红牛的律师声明

对此,本律师结束了取证,代表严彬先生和中国红牛向泰国天丝和相关人员提起了名誉侵害诉讼,依法追究了其法律责任。 另外,中国红牛将继续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泰国天丝在中国非法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产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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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红牛权利的合法依据

中国红牛根据1995年11月10日泰国天丝、中国红牛和股东签署的《协议书》、《合资合同》,在中国合法采用红牛商标,有权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产品。 《协议书》第一条的规定是“只有丙方(即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国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丁方(即泰国天丝)不得在中国境内向其他企业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的同类产品”,第七条的规定是“本合同有效期为 《合资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合资企业(中国红牛)产品的商标是合资企业资产的一部分。” 据此,泰国天丝不得在2045年11月10日前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和同类饮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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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牛上述权利的规定已确定,具有法律保障。 自泰国天丝年起提起10起以上诉讼以来,任何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均作出任何生效判决,没有否认中国红牛的上述合同及法律权利。 中国红牛继续依法行使上述合法权利,为中国许多客户提供合法且25年“一贯”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打击和禁止泰国天丝在中国非法生产和销售的非法红牛饮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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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泰国天丝的违法违约行为

年(《协议书》50年合作期限尚达31年之际),泰国天丝违反《协议书》和《合资合同》规定,突然停止香精、香料供应,向中国红牛合法拥有,停止采用长达20年的红牛商标。 数千名工人失业,工业产值损失20多亿元,北京地方政府损失了3亿多元税收,严重影响了上下游产业的数百万就业人员和数十万经销商的生活。 年,泰国天丝向中国红牛“金罐”制造商橙子企业(上市代码002701 )提起诉讼,市值暴跌100亿元,广大股东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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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国红牛合资期间年满前),泰国天丝已经违反《协议书》与广州曜能力饮料有限企业合作,利用其生产线和《蓝帽子》(保健食品证书)在中国非法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产品,然后在中国“红牛安奈

3.人民法院裁定书的合法效力

根据自身权利和违反天丝合同的事实,中国红牛于去年10月12日向枣庄中院提起诉讼,29日向枣庄中院提出了行为保护申请。 枣庄中院经严格审查于10月29日提交()鲁04民初337号《民事裁决书》,裁定泰国天丝不得“立即停止”,同时继续在中国国内生产、销售(包括可自行生产、销售的第三者生产、销售)。 据此,法院认定中国红牛根据《协议书》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产品的合法权利,泰国天丝认定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产品。 这是中国红牛年11月16日《声明》中提到的“人民法院认定中国红牛50年内在中国国内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权利”,这份《声明》的陈述文完全真实,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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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民事裁决书》规定:“上述行为的保全期限均为案件终审判决生效之日。 这项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根据该即时执行的裁定书,中国红牛依法通知泰国天丝相关公司,要求广东、云南、新疆等多个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该裁定书,并要求管辖区域内的商家立即下台“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和“红牛安奈吉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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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枣庄中院解除禁令的真正依据

中国红牛依法要求全国各地执行裁定书后,枣庄中院于年11月13日制定了《民事裁定书》,“红牛维生素饮料有限企业向广东、云南、新疆等多个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执行这项裁定,并立即将产品 据此,行为保护民事裁定解除了“紧急事态”的状态,继续禁止申请人生产销售的行为保护措施失去了紧迫性和必要性,解除了10月29日发出的行为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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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值得强调的是,11月13日《民事裁定书》完全基于事件的最新情况,特别是由于解除了“紧急情况”的状态,泰国对天线的行为禁令解除了。 但是枣庄中院没有采用泰国天丝在复议中提出的所谓7个意见,也不赞同质疑协议书真实性的主张。 据此,枣庄中院11月13日的裁决书没有否定10月29日的裁决书,在中国红牛的《协议书》一项中没有变更50年垄断生产销售权的认定。 中国红牛11月16日《声明》完全合法且有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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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丝声明》重大违法行为的事实

(1)《天线声明》说:“严彬以捏造事实、故意欺诈的方法,山东某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0月29日做出了错误的行为保全裁定。” 客观事实是,严彬不是枣庄中院事件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证人,没有出席审判,没有参加任何诉讼活动,不存在,也不能向枣庄中院提供虚假事实,也不能故意欺骗枣庄中院。 《天线声明》完全是“信口雌黄”、“无中生有”,捏造了虚假事实,对严彬进行了恶意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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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严重的是,泰国天丝捏造了虚假事实,恶意攻击于10月29日由《民事裁定书》系枣庄中院受到严彬“故意欺诈”引起的“失误”裁定。 客观上,该裁定书是经过枣庄中院严格审查依法作出的裁定,11月13日的新裁定书也没有否定该裁定的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只是因为“紧急情况”解除而解除。 泰国天丝作为外国企业,对中国法律和中国法院不表示敬畏,恶意歪曲人民法院裁决书的复印件,攻击人民法院的合法审理程序,否定人民法院裁决书的法律效力,公然蔑视,中国法院的权威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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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线声明》反复主张“严彬先生在其控制的合资企业发表不真实的声明,混淆视听,进行非法经营”,这是违反事实和基本法律常识的。 中国红牛是中国北京合法注册的法人,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11月16日《声明》是中国红牛独立的意思,完全不代表严彬,也不代表严彬的个人声明。 根据任何人民法院的判决,严彬先生和中国红牛的人格被混淆,从未被认定为应该“揭开企业的面纱”,中国红牛的意志被认定为严彬先生的个人意志。 泰国的天线违背了基本的商业道德底线,无端地对严彬进行恶意诽谤和人身攻击,其唯一目的是让严彬屈服于“胁迫”和“淫威”。 中国红牛对此严加谴责,支持严彬采取法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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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线声明》主张“严彬先生……,利用这个裁定书向广西、……等许多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恶意投诉……,企图误解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错误执法”,这更是荒唐和基本的法律常识 如上所述,如果裁决书在10月29日“马上开始执行”,中国红牛完全有权,同时各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裁决书的执行,各地的政府部门有义务协助执行。 为什么要来“恶意投诉”和“错误执法”? 客观上,严彬自己也没有参与过要求法院裁定的执行的行动,不能说是“计划”、“恶意投诉”、“误解”的政府机关。 《天丝声明》在这里更是“信口雌黄”、“无中生有”,捏造了虚假事实,对严彬进行了恶意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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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丝声明》主张“天丝集团在接受保全裁定后,第一时间依法提出复议……,法院在召开听证听取我方讨论后……,作出了解除保全裁定的最终裁定”,完全是“自我欺骗”。 如上所述,11月13日的裁定书是因为“紧急事态”状态解除了对泰国天丝的行为禁令,枣庄中院没有采用泰国天丝复议时的所谓7个意见。 泰国天丝显然有意歪曲11月13日裁决书的复印件,混淆视听,误导社会公众和广泛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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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牛说,泰国天丝可能不能在2045年11月10日前在中国生产、销售和/或授权红牛饮料及同类饮料产品。

中国红牛相信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依法维护中国红牛、上下游产业的数百万就业人员和数十万经销商、中国数亿顾客的合法权益。 感谢中国红牛再次在25年间一如既往地对中国红牛给予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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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声明!

上海段和段(北京)律师事务所

陈若剑管理伙伴

庞文爱的资深律师

2o2o年11月19日

标题:食讯:中国红牛的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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